上海私家侦探
021-61311758
私人侦探
  相关法律
首页
服务项目
委托流程
经典案例
相关法律
关于典成
联系典成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

上海电话:021-61311758  
上海手机:13816362658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社区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相关法律 >

新国情下的私人侦探法律问题刍议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2 点击:
 

新国情下的私人侦探法律问题刍议

摘要:我国的私人侦探行业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在现实社会又有发展的必要,但其合法性地位至今未被国家认可,而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国情。本文就私人侦探存在的利与弊做了初步的分析,主张应尽快规范私人侦探行业,我国对私人侦探不应再持排斥态度,应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立法,尽快将私人侦探行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关键词:私人侦探、公力救济、立法思考

2003年末,国内诸多媒体都刊发了一条震动全国的新闻“北京私人侦探在调查过程中被人活活打死”。警方调查发现死者黄某某是一名私人侦探,其受顾于陕西某制药厂对赵某某进行调查。1213君发现黄某某对其进行跟踪、拍照、窥视后,便与杨占利等人将黄某抓住殴打致死。20041027,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私人侦探”被害案。此事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引起了社会舆论强烈反响,引发了一场“私人侦探”讨论热。

时隔7年,201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十几起私家侦探犯罪案件。在北京像这样集中审理私家侦探刑事案件是第一次,而在这十几起私人侦探案件中有一些案件类型尚属首次。通过这两个事件,让业界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行业规范整和与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的迫切性。

一、私人侦探行业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私人侦探是指通过一些公开的或者隐蔽的手段获取雇主需要的证据、情报等,私人侦探的范畴内不包含律师等法律明确允许的人群。私人侦探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迄今已经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严格来讲,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机关(公安、检察)、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具有侦查权,私人侦探由于其身份不具备官方授权的特性,不能够具备上述权利,因此私人侦探获得的材料证据在法庭上也不会被采信。但私人侦探也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一)庞大的市场需求

事物的生长是要有相应的土壤的,在如今的社会里,这个土壤就是市场,若市场需要它,它就具备了生存的空间,相反它就可能会因为没有市场而被淘汰。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其主要业务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安全咨询等。次年,国家公安部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具有民间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这个禁令的出台并没有使私人侦探行业销声匿迹。令不行禁不止,私人侦探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仍不够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民众对于法律服务的诉求极有可能达不到满足。而传统意义上的安保、律师等在个性化服务方面具有局限性,而当事人某些事务具有隐蔽性等特性,不愿为外人所知晓。而且在关系到一些具有威胁内容的调查服务中,当事人需要的是一种预防性的服务,这种情况由于未发生很难得到保安、法律部门的保护,除非当事人身份、地位较高。因此,私人侦探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其在各国都一直存在和发展着。

(二)私人侦探是公力救济的有效补充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由市民在必要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所组成。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国家权力系统如何庞大,它也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这些国家强制力达不到的空间就应该是社会组织,民间机构的活动范围。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国家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有无法替代的私人侦探业,甚至有时政府也要借助于这一行业的原因。

人类对自我进行权益维护的两种形式分别是公力保护和私力保护。当公力保护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人们自然而然会求助于私力保护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检察等公立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主力军作用。但是,这并不表明,它对所有民众的保护都是充分的,不公正待遇现象时有发生就是明证,即使为数不多,但后果是严重的。而且由于我国的警力不足,警察与人口的比例平均值仅为25.8/万人。警察的科技装备无法满足需求与警察经费不足有很大关系,很多地方刑警的工资都发不下来,更不要说添置科技装备。很多案件无法得到破解,或者即使得到破解也会因警力不足不能将罪犯抓捕归案。公力保护的局限性为私力保护提供了发展空间,私家侦探在这方面将大有用武之地。它有效地弥补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真空,成为政府管理政府职能的补充,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沉重压力。

(三)私人侦探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根据我国《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婚姻、个人隐私以及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雇佣私人侦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偷拍、偷录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经常会发生。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法官和群众认同。这是因为在官司中证据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只有这样审批机关才有可能给出公平、中立的裁决,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因此,证据的重要性催生了取证的全面性,而现实生活中企业、个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局限性无法取得自己的证据材料,这一情况进一步催生一些原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调查渠道与相关素质的私人侦探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

而新生效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在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的前提下,偷拍、偷录的证据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因此,取证催生了私人侦探进一步发展,而私人侦探也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私人侦探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

私人侦探在我国存在20余年,政府对其态度也在不断转变,从严格禁止、试行到规范的转变过程也说明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资源配置中逐步起决定性作用,私人侦探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得到深化。然而,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山寨”现象比比皆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力量在人力有限且查办此类案件费用较高、成效尚难以预计的情况下对于此类问题往往“有心无力”,因此私人侦探的存在就为企业提供了便利,这也是对公营安保的有效补充。

 

1我国近年来每年企业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亿元)

除“山寨”现象丛生,我国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图1为我国近年来每年因企业失信造成的损失。因此,企业在交易和签订合同之前,聘请私人侦探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的失误,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帮助。

二、私人侦探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私人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公民权益,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用不好的话则会危害公民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安全,私人侦探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笔者对其进行总结,如侵犯公民隐私、侵犯商业秘密、妨碍公务权力等。

(一)私人侦探易侵犯公民隐私权公民具有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利,其为维持平静的生活和稳定的精神状态,会希望保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

隐私权作为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力,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推崇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公民名誉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传播。

而近年来,我国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很多就是因为私人侦探调查取证造成的。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贩卖隐私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二)私人侦探极易侵犯商业秘密,危害企业安全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各类企业剧增,国外企业纷纷进入中国,抢占中国市场,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公司企业之间除了进行合法正当的竞争外,不乏有的公司企业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有的公司就会聘请私人侦探窃取竞争对手的经营方针、生产部署和贸易活动的情报,进而做出有利于乙方的经营策略。私人侦探在这类调查过程中就极易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自己则沦为大公司企业竞争的工具。

()私人侦探可能会妨碍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

私人侦探的调查权来源于受委托人的调查权,是当事人调查权的一种扩张。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行使的是侦查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按社会契约论观点,公权力是公民自然群里的让渡。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某些职能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行使侦查权,它们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具有法律强制性、合法性。私人侦探在利益诱惑下,往往会为取证不择手段,甚至制造伪证等,这会对我国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行使造成妨碍,阻碍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更有甚者,私人侦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收集证据,严重侵犯了证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如果私人侦探的侦探范围不能够被加以约束,势必会影响国家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我国现阶段新国情对私人侦探的挑战

而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改革又给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注入了一些新的因素,展示出了一些新的国情,笔者认为其对私人侦探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主要体现在市场作用进一步深化、网络日益重要、维权意识提高等几方面。

(一)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市场改革深化的重要标志。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将发挥更加重要的决定作用,私人侦探作为市场机制的产物,必然会根据其市场需求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私人侦探作为私力救济,是对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我国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将为私人侦探进一步放松束缚,使其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得到规范。

(二)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

与早些年间封闭的环境不同,我国网络日益开放,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越来越多的消息和材料被通过网络传播,如通过“网络反腐”就是很明显的例证。随着网络应用的广泛和舆论力量的强大,私人侦探面临着其发展的机遇和威胁。

一方面,网络的便利性使得私人侦探具有更大的发展平台和空间,不同地区的人为了证据取得便利性可能会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网络的快捷、高效也可能会使得更多人趋向于求助于网络力量,这对于私人侦探行业是一个威胁。

(三)“山寨”现象滋生和维权意识提高并存

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一方面为我国“山寨”现象提供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催生着企业和个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二者的结合也促使私人侦探行业得到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山寨”现象滋生使当事人权益受损,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其会选择求助于法律措施。而对侵权人进行起诉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证据的陈列。从这一方面而言,私人侦探行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大众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是我国现今的新国情,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私人侦探行业。

四、新国情下私人侦探行业规范化立法的途径

如上所述,私人侦探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有潜在危害性,但值得我国关注的是其目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笔者认为,私人侦探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能因为私人侦探行业在发展阶段有不尽人意之处,就武断地否定其发展。我们应正视现实,着眼未来,注意引导,明确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对其进行立法乃是当务之急。对以上的私人侦探所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负面,要通过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有学者称,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应立一个“民间保安法”,把保安公司、私人侦探行业都纳入到法制轨道。

笔者认为,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对私人侦探的行为、范畴进行某种程度地约束。阿奎那说,法律的制定归根到底是为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对于私人侦探行业的立法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制定《隐私法》,完善《证据法》

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私家侦探所的业务是调查第三者,按法治的观念其很多行业都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我们国家对隐私范围没有界定,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也是有效证据。”此司法解释一经推出立刻引起了信息调查公司的欢呼,认为可以“咸鱼翻身”了。然而“合法手段”如何认定尚需法律规定,因此推出《隐私法》是必要的。《证据法》也有其自身困境,面对我国证人出庭率低这样一种情况,肯定私家侦探所调查的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是必要的。尽管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存在某些问题,但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涉及证据规则之类的与诉讼权益有关的规定,应由中立的立法机关规范。作为案件当事方的公安部门擅自作出解释本身的合法性就有争议。而法官作为法律的奴仆对于证据是否可采应根据自身法律的诚挚理解作出判断,即证据价值是法庭应当做的事情,证据材料的合法与否由法官依法判断,不能通过司法解释将某一类人的证据一概归为无效。面对我国证人出庭率低这样一种情况,将来的法律肯定私家侦探所调查的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是必要。尽管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存在某些问题,但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法官的权利。

(二)私人侦探行业的调查业务范围

现阶段,私人侦探的调查事项几乎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所有领域,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明确私人侦探的调查业务范围,只能限于民事调查方面,如商务调查、人员背景调查,财产及人员行踪调查、债权债务调查、证据调查等。明确了私人侦探的调查业务范围,才能使私人侦探行业真正成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效补充,在公权力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三)私人侦探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现阶段大多数的私人侦探在进行调查时,往往采取跟踪、窃听、监视、窥探等非法调查方式,这些方式的应用极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甚至构成犯罪。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私人侦探进行调查时的基本方法与程序,调查的主要装备,特别是各种监视、窃听器材的使用、从而避免私人侦探采取非法的调查手段,还应规定私人侦探只有采取法规规定的方式开展调查,其所获得的证据才可采信,否则不予采信。

(四)私人侦探行业的管理

现有的私人侦探行业主要依靠自律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要使私人侦探从“地下”走到“地上”,从而合理有序的发展,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行的。笔者认为如果把私人侦探管理归为公安部门的一项附属性工作,那么人们很难期望该机构能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笔者认为成立“私人侦探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是十分迫切的,其职责主要为设立执业准入门槛、规范侦探流程等。只有对私人侦探机构进行必要的约束,才能够保障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五)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私人侦探在行使其法定的调查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某私人侦探机构有以下几种情形,私人侦探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当然对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文来源:20147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博士王于志的论文)

 

  • 上一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7
  • 下一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8
  •  
    手机:13816362658   传真:021-61311758    E-mail:dci163@163.com
    典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私家侦探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社区 沪ICP备13018152号
    点击QQ咨询
    咨询热线
    021-61311758
    咨询手机
    13816362658